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資源化產品,指環保局所屬垃圾焚化廠產出之焚化底渣,經依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處理後,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
標準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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