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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化產品,指環保局所屬垃圾焚化廠產出之焚化底渣,經依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處理後,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 標準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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