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主席得視個案審議狀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