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基地之開發應充分考量原有地形、地貌、地質安全及排水狀況,合理配置
建築物及設施,並減少整地開挖。
建築物地面層整地高程設定應考量下列條件合理配置:
一、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道路之高程差應為三公尺以下。
二、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各道路間之高程差達六公尺以上者,其建
    築物量體應分棟配置及分棟檢討。
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間之填土淨寬應達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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