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工程總造價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由民間投資興建或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作建築使用,於營運期間
或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移轉建築物所有權予政府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
應依下列規定取得綠建築標章:
一、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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