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條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期限,向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減徵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二、申請減徵房屋稅者,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 逾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