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期限,向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減徵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二、申請減徵房屋稅者,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
逾前項規定期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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