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二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