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二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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