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擬訂施政計畫,並根據計畫及「
  七十九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以下
  簡稱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於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內衡酌前年
  度執行績效覈實估計所需經費,編製歲出概算十六份,其中經常門及非
  計畫型資本門概算於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計畫型資本門概算於同年
  九月一日前分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
  稱財政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各一份,其
  餘十三份逕送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加附審核意見後報府。本府直
  屬機關除分送財政局、研考會各一份外,其餘十四份逕送本府。
  前項中程計畫,各機關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額度及執行能量詳為研訂,
  並由研考會衡酌本府財力審慎評估,其評定各年度計畫合計經費需求總
  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最大可能之收入總額。概算編製限額,由主計處同財
  政局擬訂報府核定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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