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應依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擬定施政計畫,並根據計畫及「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以下簡
  稱單位概(預)算編製要點),於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內衡酌前年度
  執行績效覈實估計所需經費,編製歲出概算十六份,其中經常門及非計
  畫型資本門概算於七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前;計畫型資本門概算於同年九
  月一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各一份,其餘十三份
  逕送主管機關,由各該主管機關加附審核意見後報府。本府直屬機關除
  分送財政局、研考會各一份外,其餘十四份逕送本府。
  前項中程計畫,各機關應考量以往年度預算額度及執行能量詳為研訂,
  並由研考會衡酌本府財力審慎評估,其評定各年度計畫合計經費需求總
  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最大可能之收入總額。概算編製限額,由主計處會同
  財政局擬訂報府核定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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