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員工眷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公教員工之眷屬就醫優待規定如左:
一、掛號費免收。
二、診療費五折。
三、住院費除特等病房不予優待外,二等病房五折,三等病房三折。
四、手術費五折。
五、處置費五折。
六、檢查化驗費七折。
七、藥品材料費按成本計收。
公教員工之眷屬已參加由政府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其因病就醫免費醫療
以外自付部分,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給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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