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安全衛生業務分工如下:
一、秘書室應指派人員辦理「工作者」安全衛生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規劃、督導及推動各科(室)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二)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四)有關安全衛生防護綜合業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人事機構應指派人員,依照考試院、行政院會銜頒訂之「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安全衛生業務,並準用本守
    則規定辦理。
三、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依照本守則與
    安全作業標準方法,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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