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安全衛生業務分工如下:
一、秘書室應指派人員辦理「工作者」安全衛生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規劃、督導及推動各科(室)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二)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四)有關安全衛生防護綜合業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人事機構應指派人員,依照考試院、行政院會銜頒訂之「公務人員安
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公務人員」安全衛生業務,並準用本守
則規定辦理。
三、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依照本守則與
安全作業標準方法,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暨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