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4日

條文關聯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收費基準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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