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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平臺使用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平臺使用者以依法核准設立之機關(構)、企業、團體、學校,或具線上 課程教學、輔導、製作之實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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