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會)計或有關單位並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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