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會)計或有關單位並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