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市有有價證券屬原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時,由原烏來鄉鄉有財產所移轉者,
應由各機關編造移接清冊,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烏來區公所,由烏
來區公所依法向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於辦竣後,烏來區公所
應將移接清冊檢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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