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有價證券屬原臺北縣改制直轄市時,由原烏來鄉鄉有財產所移轉者, 應由各機關編造移接清冊,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烏來區公所,由烏 來區公所依法向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於辦竣後,烏來區公所 應將移接清冊檢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