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稱其他建築物,係指非屬合法建築物,但具備下列任一證明文
  件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建物謄本。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稅籍證明。
  四、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五、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六、航照圖。
  七、門牌編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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