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建物登記審查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資訊課:地政資訊等事項。 五、地籍課:地籍管理、土地建物登記及庶務行政等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地籍課,於各地政事務所編制滿五十人者,得設之;未設 地籍課者,其業務由登記課承辦,但庶務行政事項得由主任指定業務單 位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