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現場之勘查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均為四乘六吋。屍體照相應就
      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拍攝,身體特徵部分應以箭頭標示
      ,並在照片背面以文字簡要說明。但無特徵、屍體不全或已成骷髏
      者,得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之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依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五、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採取無名屍體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記錄:應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
      及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前項第五款去氧核醣核酸之採樣、儲存及保管程序,準用去氧核醣核酸
  採樣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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