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孕婦亦不得吸菸。 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 一、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 二、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 三、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