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未經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電子煙、加熱式菸具及其零組件
,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孕婦亦不得吸菸。
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
一、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
二、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
三、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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