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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僱用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證照 ,必要時得經考試合格後予以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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