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
  二、最小寬度: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
      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
      交點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小
      值。
  建築基地如屬角地應截角時,其寬度及深度,係指截角前之寬度及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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