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救護指揮中心依前條規定受理報案或通報後,應立即詢明事故發生地點
  、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等,確認屬第二條所定之
  大量傷病患救護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轄區救護隊、消防分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
      員)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二、通報本府衛生局、警察局及相關機關。
  三、連繫相關急救責任醫院,由其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四、應現場指揮官要求,協調相鄰縣(市)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
      護人員、救護車及急救責任醫院跨區支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