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攤(鋪)位之原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讓使用(以下簡稱
轉讓):
一、使用攤(鋪)位未滿二年。
二、積欠攤(鋪)位使用費及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
    各項應分攤費用。
三、妨害營業秩序、公共安全、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等違規情事,經本處
    書面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前項第一款所定二年期限,應自原使用人與本處簽訂契約之日起算。但申
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期間,不計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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