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營業場所歌唱娛樂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規定者並依下列規定處分:違規者:勸導並令其改善。經勸
  導無效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禁止使用歌唱
  娛樂設備二個月至一年,拒不停止使用者處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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