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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基隆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漁船、車輛等如有撞損碼頭或損害陸上公共設施時均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之責,並禁止所有船隻在停泊碼頭護岸試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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