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廣告物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應位於建築基地內。
二、設置於建築基地外緣二十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面或屋頂,應取得
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位
置與規格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於建築基地內或建築基地外緣起ㄧ百公尺範圍內空地設置廣告物,其
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設置地點與建築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其設立高度
(如屬臨接應留設法定騎樓,則應退縮後設置)。
四、施工中建築物鷹架護網上之帆布廣告物不得標示與該建築工程無關之
廣告,寬度不得大於外牆正面三分之ㄧ,高度不得大於五層樓高,且
應集中ㄧ處設置。
五、廣告物材質應為兼顧不易破碎之材料,其支撐架須以鋼、鐵管為之,
不得以竹製鷹架支撐。
六、同ㄧ地點廣告物須單一個案設立,不得與其他個案混合設置,且廣告
物間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
七、廣告物採外架照明方式者,其燈架不得突出建築線。
八、廣告物應註明建照號碼,且廣告物內容應與核准圖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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