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加工農漁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證明標章)適用於下列加工農
漁產品:
一、加工農產品
(一)加工農產品係指本市轄區內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或關鍵原
料,並有來源交易記錄或證明者。
(二)生產之加工農產品須符合前款規定,或具備特殊生產流程或特
殊配方,並於本市轄區內生產或完成主要加工流程。
(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食
品衛生標準」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二、加工漁產品
(一)加工漁產品係指本市轄區內生產之漁產品為主要原料或關鍵原
料,並有來源交易記錄或證明者。
(二)生產之加工漁產品須符合前款規定,或具備特殊生產流程或特
殊配方,並於本市轄區內生產或完成主要加工流程。
(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食品衛生
標準」及「食品添加物使用規範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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