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具攻擊性、危險性物品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行動可疑者。
三、服裝不整者。
四、未滿七歲之孩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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