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或曾在其他機關參與該
  訴願事件之處分或決定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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