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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僱用工友,應向其查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並收繳下列 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寸脫帽半身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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