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回饋金設置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受回饋之鄉(鎮、市)公所支用回饋金,資本門、經常門比率如下:
一、回饋金納入資本門預算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償還貸款及支付台灣銀
    行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貼,亦得計入資本門額度內。
二、回饋金納入經常門預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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