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 ,應指定行庫代理。 前項代理縣庫之機關以本府所在地者為總庫,並在縣境內酌設分庫或代 收稅款處。縣庫代理機關得視需要,經本府財政科同意後,轉委託其他 金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辦(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庫務責任仍歸縣 庫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