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
  ,應指定行庫代理。
  前項代理縣庫之機關以本府所在地者為總庫,並在縣境內酌設分庫或代
  收稅款處。縣庫代理機關得視需要,經本府財政科同意後,轉委託其他
  金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辦(以下簡稱代辦機關),代辦庫務責任仍歸縣
  庫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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