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使用事業者經工旅處審查合格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溫泉 標章標識牌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時亦同。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時,應繳 納說明牌費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