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溫泉使用事業者經工旅處審查合格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溫泉
  標章標識牌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時亦同。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時,應繳
  納說明牌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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