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收取學生費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
  一、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小學,得收取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人工
      、水電、雜支等費用),惟應在多數學生家長能負擔之原則下,訂
      定標準,按月或學期收取;家庭經濟能力有困難者,應准予分期或
      按月繳納。另燃料費及基本費按學期依規定收取。
  二、為學生代辦蒸飯,得收取蒸飯費用,不蒸飯者免繳。
  三、自備交通車之學校,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優待學生票
      價,向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四、由學生自行購買教科書者,應依實際與出版社議定之價格收費。
  五、訂閱學校定期刊物得酌收工本費。
  六、畢業紀念冊。
  七、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
  八、課業輔導。
  九、其他代辦費用,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核准,始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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