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四款之農業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建農舍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農業用地經營現況(應為合理之農業使用,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農業使用認定)。
三、生產計畫(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圖(農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檢討、排水方式說明
、及農業設施配置等)。
五、如現況存在既有農業設施者,應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得為
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現有農機具及其數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汙水處理計畫。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前項第四款之整體配置圖內容應符合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本辦
法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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