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核准使用二年以上攤(鋪)位之使用人,無下列情事者,得將該攤
(鋪)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一、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會費。
二、未經核准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
三、二年內曾受停業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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