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府核准使用二年以上攤(鋪)位之使用人,無下列情事者,得將該攤 (鋪)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一、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會費。 二、未經核准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 三、二年內曾受停業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