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將核定列管之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之,並以書 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 一、列管之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及其所在地點。 二、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編號及列管事由。 三、得提出異議之意旨及期間。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