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將核定列管之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載明下列事項公告之,並以書
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
一、列管之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及其所在地點。
二、受保護樹木或綠資源編號及列管事由。
三、得提出異議之意旨及期間。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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