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經 本市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綠地、廣場用地、本市市立學校用地及計畫道路。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容積移轉優先辦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