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各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處、會、館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設備供應、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訓育實施、課外活動、生活輔導、體育運動、學校
    衛生、營養保健及其他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檔案管理、物品採購、營建修繕、工友管理、財
    產管理、出納及其他有關總務工作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各項測驗實施、輔導與諮商
    、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就學輔導、建教合作、產學合作
    、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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