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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 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 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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