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
    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
    工程及道路使用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收入。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或各鄉(鎮、市)公所需繳交
    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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