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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予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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