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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雜項工作物以重建價格估定之。重建價格之核算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 計算,重建單價依建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由本府依拆遷當時市價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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