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築物,經審核通過者,得額外增加建
築物樓地板面積△FA,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FA=25×N×L≦FA×0.2
N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停車數量。
若為下列情形者,N值以零計算:
(一)總停車數量(含法定停車及自設停車數量及獎勵停車數量,但不含
機車換算之停車數量)小於申請戶數時。
(二)當層增設停車位數量小於十輛。
(三)增設車位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四)車輛出入口以機械停車設備設置。
L :規劃設計鼓勵係數(如附表一)。
FA:建築基地基準樓地板面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容積率核
計之樓地板面積。
前項停車位以機車停車位替代,且依第五條規定設置者,以每七部機車停
車位折算一部停車位,不足七部者不予計算。
前項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通道
寬度應為二公尺以上,機車車位及通道之淨高應為二點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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