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挖掘道路以全線一次申請,分段施工,市區及交通流量較大地段最長
以二百五十公尺為限,郊區地段以五百公尺為限,必要時得再縮短之。每
挖掘一段後必須回填壓實完成,其地下工事管線應於十工作天內,箱涵應
於三十工作天完成。經道路主管機關會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挖掘次一路段
,否則以未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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