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已建置寬頻管道之路段,寬頻纜線應經由寬頻管道佈設。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纜線引出之必要。
二、既設已地下化之寬頻纜線。
三、依共同管道法於共同管道鋪設之寬頻纜線。
四、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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