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綠覆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園綠覆率之基準如下:
一、未達零點五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零點五公頃以上未達二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之基地,為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五公頃以上之基地,為百分之八十以上。
喬木之綠覆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經主管機關指定為特殊主題性公園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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