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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 、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 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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