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自
然人及營業項目具有停車場經營業務之公司均可參加投標,但自然人得標
後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以獨資方式辦理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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