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就路線設施及機電設
備應實施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作業,並應分別訂定作業規定,報請本府核
定後實施。
前項定期檢修作業規定至少應包含定期檢修之項目及週期、路線設施及機
電設備修建養護執行方式、設施設備之停用期間、檢修紀錄資料保存等相
關作業。
營運機構應將檢修紀錄妥善保存以供本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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