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就路線設施及機電設 備應實施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作業,並應分別訂定作業規定,報請本府核 定後實施。 前項定期檢修作業規定至少應包含定期檢修之項目及週期、路線設施及機 電設備修建養護執行方式、設施設備之停用期間、檢修紀錄資料保存等相 關作業。 營運機構應將檢修紀錄妥善保存以供本府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