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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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