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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